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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政策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13:49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1、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什么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6)无犯罪记录证明。